遼寧一女子取錢遭搶
1月25日晚6點30分,家住丹東鳳城的呂女士獨自一人在銀行ATM機前取款時,遭遇一蒙面男子手臂勒脖頸搶劫。案發(fā)后,鳳城警方多警聯(lián)動,順線摸排,僅用22小時將嫌疑人龐某抓獲。
2月6 日,記者從鳳城警方獲悉,今年26 歲的犯罪嫌疑人龐某案發(fā)當日搶劫 700 元錢,搶劫動機一是為了上網(wǎng)打游戲,二是為了發(fā)微信紅包。
當日晚上 6 點 30 分左右,鳳城公安局鳳凰城分局刑偵隊接到市內某銀行視頻監(jiān)控值班人員報警,稱在鳳城市鳳凰城街道振興街一銀行ATM機服務區(qū)內,一名男子正在對一名女客戶實施搶劫。4 分鐘后,民警趕到案發(fā)現(xiàn)場時,被搶的呂女士正驚慌失措地給家人打電話。
民警調取銀行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當日晚 6 點 15 分左右,呂女士在銀行ATM機前操作取錢,在長達 10 多分鐘的取錢操作過程中,ATM服務區(qū)內僅其一人。監(jiān)控錄像顯示,在這期間,一名騎助力車的男子出現(xiàn)在ATM服務區(qū)門外,該男子在門外徘徊觀察了五六分鐘后,躡手躡腳進入屋內,來到呂女士身后,突然用一只手臂勒住呂女士的脖頸,同時另一只手抓住呂女士握錢的手。受驚嚇的呂女士大聲呼喊并極力掙脫,但仍被蒙面男子死死控制住。
就在此危急時刻,銀行ATM機前端突然喊話," 我是丹東監(jiān)控中心,立即停止搶劫,我們已報警。" 蒙面男子頓時驚慌失措起來,放開手臂,將呂女士手中的 700 元錢奪下后,倉皇奪門而逃,放棄門口停放的助力車,消失在附近的胡同里。
搶劫罪的認定處罰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在主觀方面,搶劫罪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shù)呢斘?,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qū)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搶劫罪侵犯的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根據(jù)《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shù)亩嗌?,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財產(chǎn)的、冒充軍警搶劫的、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