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警察敲詐克隆出租
李某曾因詐騙罪被兩次判處過刑罰,出獄后在北京一家公司當司機。一天晚飯后,李某和同事攔了一輛出租車回單位。行駛過程中,李某發(fā)現司機劉某故意繞路,車上的監(jiān)督卡上也沒有司機的姓名,他拿手機掃描監(jiān)督卡上的二維碼,發(fā)現也沒有司機的信息。于是,李某確定該車是一輛克隆出租車。
李某當即告訴劉某靠邊停車,停車后他立即拉下手剎并拔下車鑰匙。李某下車后,告訴劉某自己是北京交通執(zhí)法總隊六分隊的隊長,并稱要么報警要么私了,如果公了的話他要扣押車輛并拘留司機,如果私了則要1.5萬元。
劉某因為害怕而離開現場,后李某攔截路上的兩輛出租車,告訴司機自己是交通執(zhí)法查黑車,讓出租車司機用車攔別黑車。十幾分鐘后,劉某的朋友聯系李某表示愿意私了,讓李某在一家夜總會等待,還先行給予了李某5000元,雙方約定第二天交付剩余的1萬元。
之后劉某朋友報警,李某在第二天取錢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此時,3500元已經被消費。
近日,海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

二、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有關解釋,數額較大是指涉案金額2 000元至5 000元;數額巨大以30 000元至100 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 000元至500 000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