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只搶不發(fā)遭罵報警
春節(jié)前,王某為了與同事之間方便溝通,組建了一個微信群。大年初一,群內興起了搶紅包活動。王某參與其中,由于微信沒有實名認證,且未綁定銀行卡,王某在群內只搶不發(fā),同事劉某見狀便用言語調侃王某,讓其發(fā)紅包,可不管怎么調侃,王某仍是“無動于衷”。劉某于是改用惡毒的語言對王某進行攻擊。次日,王某微信綁定了銀行卡開始在群內發(fā)紅包,但劉某依然在微信群多次辱罵王某。事后,王某覺得劉某的行為損害了他在單位的名譽、形象和尊嚴,侮辱了他的人格,使他的精神受到了極大傷害。

1月30日,王某到派出所報警,要求劉某承擔責任。民警很快找到劉某,并通過調查劉某的微信內容,找到幾名王某的同事證實了劉某在微信群辱罵王某的事實。劉某起初不以為然,認為自己只是發(fā)了幾句牢騷,沒有什么了不起的。民警告知劉某,微信群是一個公眾場所,其公然侮辱王某的事實成立,已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劉某這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表示自己圖口舌之快,卻不知道自己已涉嫌違法。后經過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王某同意不追究劉某的責任,劉某也向王某誠懇地道了歉。(新聞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謾罵他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他人謾罵屬于觸犯法律了嗎?當然是觸犯法律的行為。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p>
在網絡上辱罵他人的,首先應承擔行政責任。按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其次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上罵人實際上仍然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由于網絡的高度開放性及網上言論的隨意性,對社會的巨大影響不可低估,在網上辱罵他人,對他人名譽帶來的損害比日常生活中辱罵他人更加嚴重。所以利用互聯(lián)網辱罵他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網上公然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侮辱罪而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就網絡上罵人傳播的速度、范圍以及影響力來看,應該認定為“公然”。刑法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