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強奸殺人拋尸
1999年2月19日(農(nóng)歷正月初四),被害人姜某(女,時年37歲)帶著外甥女翟某(女,時年17歲)從安徽蕪湖到南京中華門掃帚巷勞務(wù)市場找工作。而當時在江寧開飯店的杜某因店里缺人手來尋擇菜工,找到了姜某,應(yīng)姜某要求捎帶外甥女同去店里幫忙。
到了飯店,杜某拿出過年剩菜招待姜某和翟某吃飯。席間杜某喝了點酒,動了色心,便支開姜某去買菜,乘機強奸了17歲的翟某。哪知這一幕被很快回來的姜某看到,杜某慌了,順手拿了一把羊角錘猛擊姜某頭部。翟某一看舅媽倒在血泊中,嚇得尖叫。杜某又以手臂扼住翟某的脖子,直到她沒了氣息。
翟某和姜某死亡后,杜某借了輛車,將兩具尸體分別拋在江寧和棲霞的一處公路旁。為防止血滴下來,在運尸前,杜某分別用塑料袋裹住了兩尸頭部。
據(jù)檢方透露,南京警方是在浦口的一處公交站臺將杜某抓獲歸案的。剛到案時,杜某并不承認自己殺人的事實,直到第6次審訊才慢慢供認。直到歸案,杜某也說不清二人來歷,只知道女孩說的是普通話,而姜某的口音則是安徽或蘇北一帶。
強奸殺人的認定處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對性的自由選擇權(quán)。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yīng)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根據(jù)《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飯店老板違背翟某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強奸罪,而為了掩飾罪行而殺人拋尸的行為又構(gòu)成了故意殺人罪,兩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