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女兒綁架同學
新京報快訊 因負債累累,男子皇甫某打起女兒同學的主意,并教唆、伙同16歲女兒實施綁架。新京報記者今日從朝陽檢方獲悉,皇甫某父女二人因綁架罪被提起公訴。
據(jù)檢察官介紹,犯罪嫌疑人皇甫某生于1980年,山西人,在北京工作。因負債累累,皇甫某產(chǎn)生綁架念頭。由于找不到合適犯罪對象,他打起女兒朋友的主意。通過翻看女兒的微信,皇甫某盯上家境殷實的沈某,并懇求女兒將沈某約至朝陽區(qū)窖洼湖一家KTV伺機綁架。
2016年9月16日晚,在女兒和沈某前往KTV后,皇甫某駕面包車偽裝成黑車司機在外等待。17日凌晨,從KTV出來的皇甫某女兒和沈某趕上大雨,于是上了皇甫某的面包車。面包車行至垡頭某小區(qū)時,皇甫某持電棍將女兒和沈某綁架,將沈某的手機丟棄后,驅(qū)車前往他事先在燕郊諸葛新村租的房子。
在出租房內(nèi),皇甫某用自己的手機給沈某錄了一段錄音準備聯(lián)系其父母,后將自己的女兒釋放。當天下午,皇甫某的女兒前往燕郊給父親送吃的并幫其看守沈某,皇甫某則前往丟棄沈某手機的地點取回手機,并撥打沈某母親電話索要300萬贖金。
不久,警方將沈某成功解救同時將皇甫某控制。
法律知識普及
一、綁架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239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yīng)當立案偵查。
二、綁架罪的處罰標準
我國刑法規(guī)定:嚴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具有歐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報”、“小字報”,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的,或者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