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三歲娃出走
“要不是你們將孩子送回來,我們真不知道該怎么辦,真是太感謝警察同志了……”1月9日,荻海派出所民警將一名出走的三歲女童送回幼兒園。
當天12時30分,一位村民急匆匆地走進荻海派出所,懷里抱著一個三歲左右的小女孩,村民告訴值班的李文學所長,她見到這個孩子一個人在路上走,很不安全,問她是哪家孩子她又不說,只好將她抱來派出所交給民警處理,希望民警能幫忙尋找孩子的家人。
在派出所里,小女孩一言不發(fā),怎么詢問就是不開口,問多幾次,小女孩就放聲大哭。沒辦法,民警只好從小女孩身上找線索。通過小女孩穿的校服,民警見到了一個幼兒園的標識,上面印著某國際教育集團字樣。民警問小女孩是不是在某某幼兒園上學時,小女孩搖搖頭。民警又問小女孩為何沒有上學,小女孩才說是自己吃飯慢,老師說她,她不開心,見到學校大門開著,就走出來了。孩子說不出在哪家幼兒園上學,民警只好帶小女孩到轄區(qū)的幾間幼兒園尋找。當民警帶著小女孩到附近的一家幼兒園詢問時,幼兒園的老師跑了出來。老師告訴民警她們正焦急的尋找這個孩子,沒想到孩子跑了出去。民警問小女孩是不是在這間學校上學時,小女孩躲到民警身后點點頭。
原來,走失的小女孩叫黃某,今年三歲,是該幼兒園小班的學生,當天中午吃午飯時,小女孩比較慢,老師說了她幾句,小女孩很不開心,見老師收拾其他孩子的餐具出去時,就走出課室,見大門沒鎖就徑直離開幼兒園。
民警嚴肅的批評幼兒園管理不善,讓孩子走失,幸好遇到好心的村民相助,萬一發(fā)生意外就追悔莫及,希望幼兒園引以為戒,杜絕此類事件發(fā)生。
幼兒園的監(jiān)管責任有哪些
幼兒園承擔責任的依據如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