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處長乘車檢查
懷仁東、應縣、山陰、原平,火車駛過了一站又一站。從車頭到車尾,薛瑞春在不算超員的車廂內巡視了兩遍,突然想起來沒見到那位所謂的“副處長”。太原站開車后,原本稀稀拉拉的車廂被旅客占得滿滿當當。就在15車廂,薛瑞春很意外地見到了之前那位消失的“副處長”。沒等他說話,“副處長”便主動打起了招呼:“人太多了,能找個坐的地方嗎?”薛瑞春說:“有,咱們到餐車,正好匯報匯報工作?!?/p>
然而,細心的薛瑞春發(fā)現(xiàn),“副處長”雖然很有官派,但顯然不在工作狀態(tài),聽匯報心不在焉,只是“嗯”“啊”敷衍,和以往檢查組檢查人員和大家熱情認真交流情況不同。眼前這位“副處長”從大同到武鄉(xiāng),在車廂待了10個多小時,卻沒提出任何問題。要知道檢查組、特別是跨局檢查組的成員,代表的是鐵路總公司和鐵路公安局,每天工作排得滿滿的,怎么會在一趟小車上待這么長時間,還沒有任何問題。說不好聽點,這不像是來檢查工作,更像是普通無座旅客的一次旅行。果然,試探之下對方露出了馬腳。(新聞來源:北青網(wǎng))
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應入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沒有明確“銷售、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由于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在司法實踐中對其是否應當定罪處罰產生了較大分歧意見。有人認為銷售、購買并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這種觀點實際是把“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視為真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把“真”和“假”混為一談。有的人則認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銷售、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是犯罪行為,因此不應當定罪。
以本事件為例,行為人購買并使用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目的已經(jīng)不僅僅是滿足虛榮心這么簡單了,利用偽造證件坐“霸王車”,還在被鐵路民警調查時還試圖逃避公安機關的調查和處罰,其社會危害性不能謂之不大,具有刑事可處罰性。同時,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逐步出現(xiàn)了專業(yè)化和產業(yè)化,演變到現(xiàn)在的“偽造、變造者和使用者相分離”,形成了偽造、銷售、購買、使用的產業(yè)鏈。購買和使用者的需求為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提供了市場,促進了其泛濫。因此,購買并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已經(jīng)發(fā)展到了需要用刑法來懲治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