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報警稱漲幅強奸丈母娘
寶安的一位市民張女士今天向我們節(jié)目爆料稱,昨天下午,她所在的公寓門口,有一位姓賈的女子(化名)在哭泣,并且十分傷心地報警求助,報料人說她在旁邊聽到賈女士報警的內容,可是又驚又氣。
張女士聽到賈女士報警說,經常被丈夫打罵,這次丈夫對丈母娘做出這等行為,也似乎是有跡可循。不過,這處公寓的管理員以及一些鄰居卻透露說,賈女士早已和丈夫分居,昨天好像是來和丈夫商量離婚的。對于其丈夫有沒有對丈母娘做出令人憤慨的行為,他們對賈女士的說法表示懷疑。
曾先生介紹,賈女士一直想要和他離婚,經常和他吵鬧。這種情況已經持續(xù)一兩年了。因為雙方就離婚方面的財產、兒女撫養(yǎng)事項沒有達成一致,賈女士于是使用了這種方式污蔑自己。
不過,賈女士卻反駁稱,曾先生對她母親實施了侮辱行為。不過時間并不是昨天,而是一年前在重慶出游的時候。出于這個原因,加上自己遭到長期家暴,因此她也只能選擇離婚。
目前雙方都各有各的說法,而馬安山派出所的民警昨天也介入了調查,民警表示,賈女士所述情況事發(fā)距今太久,加上是外地轄區(qū),因此無法獲得相關證據,而賈女士是否因為想要離婚而污蔑丈夫,也還需要進一步調查。
警方立案條件有哪些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guī)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fā)現(xiàn)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fā)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fā)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guī)定,雖有犯罪事實發(fā)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