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拐13年
據黎日生回憶,他大約7歲時被拐走。“那是一個雨天,我母親的兩個‘姐妹’來我家,她們吃完飯后就說帶我出去逛街,開始父親不讓我去,但是后來趁父親不注意我就跟母親和她的兩個‘姐妹’走了。逛了一會兒之后,母親和她的兩個‘姐妹’就帶我坐上了一輛大巴車,在大巴上我迷迷糊糊睡著了。當我醒來的時候,眼前是一間破舊的瓦屋,當晚我們就住在那里。第二天醒來時,我發(fā)現母親和她其中一個‘姐妹’不見了。我就問另外一個女的,我母親去哪里了,她說帶我去找母親并叫她老公開摩托車帶我去了一個不知名的地方,但是母親不在那里。他把我扔下就走了,讓我跟著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生活了一段時間。一個月后,那個男人又過來接我到他的家里住了一個星期,他把我?guī)У疥柦泻永舒?zhèn),賣給了我現在的養(yǎng)父母。之后,養(yǎng)父母又把我?guī)У搅嗽聘∈卸ň?。說著說著,黎日生的眼睛濕潤了……
黎日生剛到養(yǎng)父母家,他曾試過按來時的路線逃走,但那時年紀小,走不遠就遇到了養(yǎng)父母的“爺爺”,又把他帶回了這個“家”了。后來黎日生就慢慢適應了在養(yǎng)父母家的生活,就沒有再逃走了,在云浮市生活下來。他讀到小學5年級時就輟學外出打工,目前在云南省文山州打工,但黎日生一直沒有忘記尋找父親的下落,到處打聽。說到這里,黎日生望向遠方,思緒仿佛回到了那個他再也不愿回憶起的年代。
拐賣兒童罪的認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qū)云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fā)達地區(qū)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出賣的故意。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秘密竊取不滿6周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jié):(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小伙母親“姐妹”拐賣孩子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客觀上使一個家庭失去了孩子,行為或涉嫌拐賣兒童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