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支書雇兇打死人獲刑13年,后改判無期
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小陳莊村原村黨支部書記楊某出資近12萬就為報復張某,據(jù)了解,張某曾多次舉報楊某貪污,致使楊某懷恨在心,楊某就出錢雇打手,最終張某被打死。
法院一審判決后,檢察院提起抗訴。后某記者又獲悉,市高院終審改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殿保無期徒刑,其他3名同案犯亦被判刑。
上訴和抗訴的區(qū)別
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jiān)督權(quán)??乖V只能是人民檢察院提出。
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活動。上訴啟動的是第二審程序,上訴必須在上訴期限內(nèi)提出,受理上訴的機關(guān)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不包括人民檢察院。上訴一定是當事人提出的,引起的是二審程序。
區(qū)別:
(1)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乖V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2)理由不同:對上訴權(quán),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3)方式不同:上訴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抗訴只能以書面方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4)后果不同。只有被告人的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時,要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抗訴則不受此原則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