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驚天大劫案主犯落網(wǎng)
回顧案情:
1995年12月22日上午7時許,5名握著手槍的歹徒飛撲到番禺市橋信用合作社北郊儲蓄所門口的解款車,一名悍匪猛地拉開駕駛室的左門,一手將司機(jī)拽出車外,一手舉槍向剛來得及擰過臉的押款員開了一槍。槍響的同時,包抄右門的一個小胖子用槍口頂著押款員的肩、頸連放幾槍。場面很是激烈。
主犯落網(wǎng):
根據(jù)網(wǎng)易新聞報道,近日,微信公號為“廣州公安”1月5日消息,廣州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當(dāng)晚11時通報: 1月5日下午,廣州警方經(jīng)過大量細(xì)致的偵查工作和大數(shù)據(jù)分析研判,將21年前在廣州番禺制造震驚全國的搶劫運(yùn)鈔車1500萬驚天大案負(fù)案在逃的最后1名嫌犯收歸法網(wǎng)。
搶劫被判死刑
1996年1月2日和5日,警方先后抓獲何永新、何某光、何某海、袁某榮4名主犯以及其他涉案人員10名,繳獲“五四”式手槍7支、子彈282發(fā)、自制手雷20多枚以及贓款人民幣1175萬多元、港幣212萬多元。
1996年2月1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何某光等4人死刑,判處其它2名被告人無期徒刑。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dāng)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qiáng)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jī)構(gòu)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zāi)、救濟(jì)物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