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家遭強拆
濟南市歷城區(qū)華山街道辦菜園村絕大部分房子已被拆除,四處望去,廢墟被綠網遮蓋,但有一處房子依然挺立著,仿佛是在提醒人們2016年6月17日發(fā)生在這里的強拆事件。
2016年6月17日上午,華山街道辦菜園村村民楊玉波家的房屋遭強拆,楊玉波被指持刀將入室的兩名保安刺傷,致一死一傷。1月6日下午,該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在1月6日下午2點半開始。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起訴書,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楊玉波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訴訟。檢方指控,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6月17日8時許,在濟南市歷城區(qū)華山街道辦事處菜園村拆遷房屋拆除過程中,被告人楊玉波在該村79號院內拒絕離開,并將事先準備的汽油瓶點燃阻止拆遷人員進入。被害人陳偉、扈學偉等人進入院內欲將楊玉波帶離現(xiàn)場時,楊玉波持雙刃尖刀先后刺中陳偉左側肩頸部,刺中扈學偉左腹部。被刺傷后,陳偉、扈學偉離開現(xiàn)場并被送往醫(yī)院搶救,陳偉經搶救無效死亡。2016年6月17日9時許,楊玉波在他人陪同下到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華山派出所投案。(來源: 前街一號)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fā)生,結果卻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對傷害,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對死亡的結果,其主觀上具有過失且只有過失。
(1)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fā)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也就是說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觀上是故意加過失的雙重罪過。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jié)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狈盖翱钭?,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