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陸豐街頭槍戰(zhàn)
1月5日凌晨,廣東陸豐街頭發(fā)生槍戰(zhàn),因債務(wù)糾紛,廣東陸豐市約30名男子街頭斗毆,沖突中雙方均有開槍。

據(jù)附近居民反映,兩伙人先是斗毆,隨后有人開槍,槍聲響起后不久,即有警車趕到,兩伙人隨即散開,但有傷者躺倒在地。據(jù)網(wǎng)傳視頻中,兩伙人在路燈下大打出手,打斗中有人倒地。隨后,畫面中響起槍聲,再次有人倒地。有網(wǎng)友稱,事發(fā)1月5日凌晨,地點位于廣東陸豐東海鎮(zhèn)馬街。
事件共造成6人受傷,傷者無生命危險?,F(xiàn)已抓獲了7名涉案人員,其他涉案人員正在追捕中。(鳳凰資訊)
非法持槍支傷人如何處罰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非法持有槍支造成人員傷亡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shù)罪并罰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一)造成人員死亡,且情節(jié)嚴重的;(二)造成財產(chǎn)損失、人員傷亡未予賠償?shù)摹?/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