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幼兒被砍案破!
1月4日15時30分許,廣西憑祥發(fā)生一起砍人事件。一男子翻入一家幼兒園內砍傷11名學生。對此,憑祥市委宣傳部工作人員證實此事,事發(fā)憑祥市南山坪山貨場門口小聰仔幼兒園。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當天15時許,犯罪嫌疑人以提前接小孩為由進入幼兒園,持刀砍傷11名幼兒,被公安機關及時控制。案件發(fā)生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和崇左、憑祥市黨委、政府及公安機關全力救治傷員。目前,傷者均已得到及時救治。
經調查,犯罪嫌疑人覃某某(男,41歲,該市憑祥鎮(zhèn)人)對因不滿同村人而持刀砍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處罰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qū)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動物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wèi)造成傷害而未過當?shù)?,醫(y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的范圍,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guī)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就故意傷害的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tài),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覃某某因過節(jié)砍傷12名幼童,其行為主觀上為故意,客觀上上海了幼童的身心健康,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無論如何,孩子都是無辜的,不應該受到這樣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