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充高官家屬
揚子晚報訊 湖北中年女子吉某某冒充中央及省部級高官親屬或夫人,以幫人安排子女就業(yè)、入學、疏通司法機關“撈人”等為由,騙取多名受害人600萬元。2016年12月28日,南京鼓樓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1954年10月出生的吉某某是湖北枝江人,小學文化程度的她十多年前就開始行騙斂財。2002年6月,吉某某因合同詐騙被浙江象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出獄后,吉某某又走上了行騙老路。這次,她冒充起了高干家屬。2012年起,吉某某冒充我國某副國級領導的妹妹,又冒充某省一副省長的親屬,還冒充某省一省領導的夫人實施詐騙。
行騙600萬獲刑13年
去年6月,吉某某謊稱可以幫助解決一女子親屬涉嫌犯罪的問題,向該女子要了5萬元。此后直到2015年6月11日吉某某被抓獲歸案,吉某某共涉嫌詐騙作案14起,詐騙金額高達600萬元。
2016年3月29日,吉某某被以詐騙罪提起公訴。2016年12月28日,鼓樓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律知識普及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我國各地區(qū)對于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
例如,北京市關于八種侵犯財產(chǎn)的文件中規(guī)定:關于詐騙罪犯罪數(shù)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數(shù)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shù)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河南省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上海市、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并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