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色誘陷傳銷點
據(jù)三河警方介紹,1月7日,陳某的父母來到三河市公安局報案稱:1月3日,家住北京密云縣的陳某告訴母親去三河市的燕郊鎮(zhèn)找一個朋友后便失去聯(lián)系,其父母懷疑陳某很有可能是被某個傳銷組織控制。
接到報案,執(zhí)勤民警立即展開調查,25日民警在燕郊鎮(zhèn)某村將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2天的陳某成功解救,并搗毀傳銷窩點,拘留非法拘禁陳某的嫌疑人張某某、龐某某。
據(jù)陳某稱,1月2日,陳某通過手機微信結識了一名叫張某某的女子,倆人在微信中聊得甚是投機。第二天中午,張某某稱要和陳某談戀愛,并約定見面地點在三河市燕郊鎮(zhèn)的某村,陳某按照張某某所說的地點欣然赴約。到達燕郊鎮(zhèn)后,陳某才知道張某某談戀愛是假,要其加入傳銷組織是真,他立即予以拒絕。張某某在多次勸誘陳某加入該傳銷組織遭到拒絕的情況下,便與龐某某通過語言威脅、輪流看管的方式,限制陳某人身自由,直到三河警方找到陳某那天,陳某已經(jīng)被張、龐二人非法拘禁22天。
經(jīng)審訊,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龐某某對實施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張某某與龐某某二人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非法拘禁罪的認定處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xiàn)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chǎn)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chǎn)生的故意行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觀上的表現(xiàn)是: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陳某被女網(wǎng)友騙去傳銷,女網(wǎng)友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行為涉嫌已經(jīng)涉嫌非法拘禁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