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店門縫塞卡片
東南網12月23日訊 男子將印制“上門推拿”字樣并附有其手機號碼的卡片,交由三輪車夫在福鼎多家酒店、賓館等處分發(fā),后通過電話聯系人員到酒店賣淫。近日,福鼎檢察院以該男子涉嫌介紹賣淫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檢方介紹,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蔡某某為介紹他人賣淫從中獲利,多次將印制“上門推拿”字樣并附有其手機號碼的卡片,交由三輪車夫在福鼎多家酒店、賓館等處分發(fā)。
在接到打來的招嫖電話后,他又通過電話聯系余某某等失足女子到指定的酒店房間,以兩三百元的價格賣淫,蔡某某從中抽取60元。
2016年3月25日、31日,經蔡某某介紹,男子林某、陳某分別在賓館房間內與失足女子余某某發(fā)生關系,蔡某某共獲利120元。福鼎檢察院經審查后,以蔡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介紹賣淫罪的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jié)嚴重的[2]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四、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qū)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qū)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