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搶手機后得知算搶劫
29歲的孫新煒是山東昌邑人,初中畢業(yè)后回家務農,一年前到附近一家制藥廠打工。文化程度不高,又沒有技術,在廠里只能干些零活,因此收入微薄。因為沒錢,甭說買房子,他連像樣一點的手機都買不起,眼看快到而立之年,也一直沒有姑娘肯和他談對象??吹酵g的伙伴手持高檔手機,帶著女朋友談情說愛,他既自卑又嫉妒。
2016年9月30日下午,孫新煒休班。他感到百無聊賴,一人躲在家里看電視,電視劇中一個搶劫鏡頭讓他頭腦發(fā)起熱來,何不也出去搶部手機用用?晚飯后,他從家里帶上一把剔骨刀出門了。
搜尋一段時間后,他選擇了行人相對稀少的西環(huán)路,并很快發(fā)現(xiàn)了目標:一個30歲左右的婦女,戴著耳機,正沿著路邊的人行道跑步鍛煉。
他慢慢地接近這個婦女。發(fā)現(xiàn)四周無人,他掏出刀子,截住婦女,威逼其拿出手機。得手后,他迅速逃離。
回家后,他看到搶來的手機果然高端大氣,暗中竊喜。然而,他沒有高興多長時間,頭腦就冷靜了下來。他要上網查查,因為他不能確定自己這個行為的后果。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他查到了自己這種行為是搶劫。
孫新煒嚇出一身冷汗。思慮再三,他決定把手機還給人家。他設法通過電話聯(lián)系到了被害婦女,說明了自己的想法,雙方約好了見面的時間和地點。沒想到,見面時,他等來的不是那名被害人,而是警察。經昌邑市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9日,孫新煒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搶劫罪的認定處罰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在主觀方面,搶劫罪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qū)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搶劫罪侵犯的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財產的、冒充軍警搶劫的、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男子持刀脅迫搶手機的行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截取了財務,雖然后來該男子經手機換回去了,但是,當其持刀搶劫的一刻就構成了搶劫罪,將手機還回去的行為并不能改變其行為的性質,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