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等車被搶劫強奸
事發(fā)11月13日13時,受害女子阿麗,今年28歲,湖南人。阿麗說,當天13時許,她在324國道內丁農場附近,準備坐車去角美鎮(zhèn)區(qū)買東西。馬路對面一名男子突然靠近,用外套套住她的頭,并持一把刀抵住她的脖子,劫持她走了200米遠。在一棟廢舊的廠房前,男子停下腳步,并把阿麗頭上的外套取下。
這時,阿麗還是壯著膽子想與這男子搏斗一番。她用手死死地抓住刀,沒料到刀片斷了,掉在地上,阿麗的手也被割傷了。
但是此舉,惹怒了該男子。男子抓住阿麗的頭發(fā),將其按在地上,從地上撿起一根繩子,從后邊綁住阿麗的雙手,然后又解開阿麗腳上的鞋帶,綁住她的雙腳,然后對阿麗實施強奸……
作案結束,男子把阿麗抱起來,扔到旁邊一米多高的草叢里,然后拿著阿麗的手提包逃離現(xiàn)場,手提包里有一部手機和100多元現(xiàn)金。
男子走后,阿麗掙扎著滾到廢棄廠房的鐵門處,在鐵門上慢慢磨斷了手上的繩子,跑到國道上,搭了一輛摩的,到角美派出所報案。
接到報案后,臺商區(qū)公安分局刑偵大隊立即成立了專案組,開始偵查。
經辦民警蔡警官介紹,根據阿麗提供的線索,警方開始摸排事發(fā)時段犯罪嫌疑人的逃跑線路,但是沒有發(fā)現(xiàn)蹤跡。12月17日上午,警方獲得一個重要信息,阿麗的手機在廈門市海滄區(qū)新垵村一家手機店出現(xiàn)。警方根據該線索,鎖定犯罪嫌疑人周某(30歲,陜西人),而在兩天之前,周某剛剛退租了房子。
調取周某的身份信息后,受害人阿麗一眼認出就是他!很快,警方掌握到,周某又在廈門市海滄區(qū)租了一間房子。17日18時許,周某被蹲守的民警抓獲。
蔡警官介紹,周某之前因為盜竊罪,在陜西被判刑11年,實際服刑8年,今年7月份出獄,之后因為夫妻感情不好,妻子嫌棄他性無能,吵著要離婚。案發(fā)當天,周某與妻子通電話時,又和妻子吵了一架。之后周某漫無目的,從新陽搭乘公交車來到了角美動車站,“下車后,周某又走到內丁農場附近,剛好看到馬路對面有個女子在玩手機,在觀察了一段時間發(fā)現(xiàn)四周無人后,周某決定對女子動手,想證明自己‘行’”。
強奸罪的認定處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強奸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在客觀方面,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周某為了證實自己不是性無能,違背阿麗意愿,用刀脅迫阿麗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