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開藥房圈錢
以開藥房之名大肆圈錢,以高息為誘,向40人集資詐騙348.05萬元。日前,經江西省貴溪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林計國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40萬元。
林計國系浙江客商,2006年來到江西省貴溪市經商。自2006年5月起,林計國先后注冊登記了貴溪市某連鎖藥房的復興路店和大觀園店,來銷售藥品及保健品等。
集資詐騙348萬元被抓獲
2008年至2011年9月,林計國以藥房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以1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為誘餌,先后向張某、童某等40人非法集資348.05萬元。經查實,林計國僅將其中約70余萬元用于藥房經營活動,與籌資規(guī)模明顯不符。截至案發(fā),林計國只歸還本金10.6萬元,支付利息7.795萬元,尚有本金337.45萬元未歸還。經被害人報案,林計國被抓獲歸案。(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