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致13歲少女懷孕
2015年9月,17歲的少年林俊郎網聊時認識了13歲的受害人春思思(化名)。雙方因為聊得來,在認識一段時間后,就在網上確定了朋友關系,彼此聊天時也以男、女朋友相稱。
小情侶的感情升溫迅速,如膠似漆。雙方乘著女方家長外出的空檔,多次在女方家中發(fā)生性關系。在交往兩個月后,女方偶然發(fā)現男方在與自己交往的同時,還跟另一位少女打得火熱,于是果斷做出了與男方分手的決定,分手后雙方再無來往。
雙方分手數月后,女方的身體卻漸漸發(fā)生了變化。母親察覺到了女兒的這一切異樣,隨即帶著女兒前往醫(yī)院就診,診斷結果顯示少女已懷孕29周,在母親的追問下,女兒婉婉道出了事情始末。2016年4月14日,母親帶著女兒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隨后,公安機關傳喚林俊郎到刑偵大隊接受訊問。在民警的訊問下,林俊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行為供認不諱。
案子很快來到了法院。10月27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對案件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庭審上,林俊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行為供認不諱,并向承辦案件的廖法官,遞交了取保候審期間自己親筆寫下的悔過書。林俊郎在陳述中說道,“我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行為沖動魯莽,令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事情發(fā)生后,母親帶著我四處奔走,多方尋求幫教矯正的機會,并積極主動聯系受害方賠禮道歉,支付了受害方一定的經濟賠償,爭取到了受害方家庭的原諒。取保候審的這段時間,我想了很多,想想自己曾經作出的這些行為,我感到很懊悔,希望法院能從輕判決,給予自己一次改正和重新做人的機會?!?/p>
廖法官聽完林俊郎的陳述后,感覺到了林俊郎認罪服法的誠懇態(tài)度,以及改過自新的決心。在庭審教育結束后,廖法官決定在確保案件公正的情況下,全面考量林俊郎的情況,再擇日宣判。之后,廖法官走訪林俊郎原就讀學校,調查了解其日常表現,并積極與校方溝通,幫助林俊郎尋求重回校園和爭取校方對其幫教的機會;同時積極聯系司法局,通過司法局對林俊郎進行社會調查,調查了解其行為對社區(qū)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進行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經過調查,廖法官對林俊郎的學習生活有了大致了解。廖法官認為,林俊郎作為學生,平時在學校的表現老實本分,無不良行為。林俊郎犯罪行為的產生,主要是因為青少年在心智發(fā)育過程中,家庭教育不力,家長疏導不當,家長與孩子雙方缺乏深入溝通、交流所致?;诹挚±煞缸飼r系未成年人,有深刻的悔罪改過之意,且與受害人系男女朋友關系,青春懵懂的少男少女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受害人事后也對林俊郎的行為表示諒解,為使林俊郎能繼續(xù)接受教育,最大程序減小刑罰對未成年人生活造成的影響。案件經合議庭合議后報柳北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11月18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對案件進行宣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完畢,柳北法院青少年自愿團隊團員還幫助林俊郎進行了法制教育,并進行后續(xù)跟蹤幫教,助其能痛改前非,重回社會。
目前,林俊郎在學校的安排下,已開始在柳州市某企業(yè)內就業(yè)實習,日常生活也基本恢復正常。
強奸罪的認定處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強奸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在客觀方面,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17對少年與13歲少女發(fā)生性關系,13歲少女屬于幼女,所以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