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打記者被撤職
12月16日,中國教育報記者劉盾、劉博智對黑龍江省甘南縣興十四鎮(zhèn)中學營養(yǎng)餐問題進行暗訪,被學校十余名工作人員進行言語攻擊,被侮辱“智商有問題”。隨后,被當?shù)嘏沙鏊窬焉?,進行言語侮辱,隨之打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一人頭部受傷,一人右肘部軟組織挫傷。(12月17日中青在線)
事情的源頭是,多名學生向記者反映,他們從學校所領到的2箱生雞蛋,其中有部分是破碎的或腐爛的。于是兩名記者便去暗訪,調(diào)查事情具體情況,這些看起來都很正常??傻扔浾甙翟L結(jié)束準備離開的時候,意外出現(xiàn)了。他們被學校工作人員盯上,為了阻止記者將營養(yǎng)餐問題的消息帶出去,工作人員不惜辱罵記者,甚至輾轉(zhuǎn)到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民警本應該去理清事實的真相,進行相應的調(diào)解與疏通,維護正義,主持公道。在現(xiàn)實中,記者反復強調(diào)在學校期間無任何違規(guī)行為,而且也沒有證據(jù),按說民警無法限制兩人自由,但記者等來的卻是民警的搜身、惡語相向以及毆打,這樣的所謂“執(zhí)行公務”令人聽了膽寒。更重要的是,在這一過程中記者始終沒有亮明身份,也就是說,記者是以一個想了解營養(yǎng)餐情況的普通公民身份被打的,這更凸顯了民警特權意識的猖狂。
而警察也對記者態(tài)度強硬,甚至打傷,無非也是為了隱藏營養(yǎng)餐問題,畢竟消極的情況傳出去,對他們來說也不是一個好消息,因為那也意味著他們工作的不力甚至是失職。所以,不惜一切代價隱瞞現(xiàn)實就成了他們的共識,可他們卻忘記自身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法律。
民警毆打記者觸犯了什么法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毆打他人,否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民警毆打記者嚴重則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jié)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jié)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nèi),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jié)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qū)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動物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nèi)部,造成內(nèi)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傊?,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wèi)造成傷害而未過當?shù)?,醫(y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的范圍,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jù)“合理沖撞規(guī)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就故意傷害的結(jié)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tài),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jié)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民警辱罵并毆打記者,其行為表現(xiàn)為故意,且給記者的身體健康造成了相應的損害,也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如果記者構成輕傷的話,則該民警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