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竊4年獲利百萬
4年前,來自江西的葉某在杭州蕭山頻繁盜竊,由于行事小心,葉某4年內行竊40余次,涉案金額上百萬。此后葉某不僅買了私家車,還有了情人。
經查,犯罪嫌疑人葉某,今年38歲,江西人,身手矯健,近期無業(yè)。2011年葉某來到蕭山打工,因為收入微薄、工地干活太辛苦,所以沒多久就不做了,之后他整天游手好閑,四處游蕩。2012年底,身無分文的他想到了偷,由于行事小心,所以屢屢得手。
據(jù)了解,葉某基本上每月會作案3至4次,目標以現(xiàn)金、金銀首飾、煙酒為主,每次得手后,他會將首飾賤賣。隨著作案次數(shù)的增多,葉某的錢包也鼓了起來,不僅買了一輛私家車方便出行和收藏贓物,還有了一個情人。據(jù)葉某交代,被抓當天正好是情人的生日,為了博紅顏一笑,他本來是準備到車后備箱取鉆戒作為禮物的,沒想到被早已守候在一旁的警察給逮個正著。
盜竊罪的認定處罰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在主觀方面,盜竊罪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犯的是公私財產。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qū)別情況,根據(jù)作案當時、當?shù)氐耐愇锲返膬r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guī)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男子多次盜竊,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盜竊了數(shù)百萬財產,數(shù)額特別巨大,已經構成了盜竊罪,情節(jié)嚴重,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