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遭家暴被挑斷手筋
合肥在線12月13日消息 2016年12月13日上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傳來消息——前不久在該院開庭審理的“女律師遭丈夫家暴案”,被告人,即女律師的丈夫,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林與被害人許紅自2014年結婚后,因家庭瑣事曾多次發(fā)生矛盾;2016年2月,被害人許紅帶其子、母親被害人許翠搬至合肥市水岸茗都小區(qū)租房居住。
2016年3月2日,周林以看小孩為由,要求進入許紅租住房內,遭許翠、許紅拒絕后,周林強行入室并將大門反鎖,從隨身攜帶的雙肩包內,拿出一把羊角錘朝許翠頭部砸去,許翠向廚房躲避,周林緊跟其后,并反鎖廚房門,用錘子朝許翠頭部連續(xù)砸擊致其昏倒在地。
周林繼續(xù)用錘子砸許翠時,錘子被許紅奪下,周林又將廚房內一鐵鍋的鍋柄砸斷,準備用鍋柄斷裂處扎許翠,又被許紅奪下。
周林遂用腳猛踹許翠肋部。接著,周林拿起廚房內的菜刀朝許翠的頭部連續(xù)砍擊,許紅上前奪刀,周林用菜刀將許紅的手部、頭面部、腳部砍傷。菜刀被許紅奪下后,周林又拿起羊角錘擊打許翠。
在爭奪羊角錘的過程中,周林頭部被許紅用菜盤砸傷,許紅趁機打開廚房及大門后逃出。周林被聽到呼救聲的鄰居報警趕來的民警抓獲,被害人許翠、許紅隨即被送醫(yī)搶救。經鑒定,被害人許翠、許紅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一級。
丈夫獲刑12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林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持錘、菜刀擊打被害人許翠、許紅頭部等處,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羊角錘、菜刀予以沒收。
法律知識普及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對于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處罰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情節(jié)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jié)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場實施。
(3)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xiàn)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wèi)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