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導游打傷中國游客還賣萌
據鳳凰網報道,中國駐泰國大使館領事保護處9日證實,經使館及時交涉,8日晚間在泰國芭堤雅毆打一名中國女游客的泰國導游已經向這名游客致歉,并給予一定金額的賠償。
當地媒體報道,8日晚芭堤雅警方接到報案,一名25歲中國女游客在芭堤雅一處碼頭被泰國男導游打傷臉部,出現流鼻血和嘔吐癥狀,隨后被送往醫(yī)院接受治療。而涉事導游態(tài)度十分囂張,在其他游客拍照時竟然還沖著鏡頭“賣萌”。
中國駐泰使館對此高度重視,分別向當地警方、旅游警察及泰國旅游和體育部等有關方面了解情況并表達關切,要求泰方妥善處理此案,依法懲治肇事者,維護中國游客合法權益。
當地警方調查取證后說,這名35歲男子為當地一家旅游公司的導游,被警方控制時仍處于醉酒狀態(tài),被拍照取證時還在胡言亂語,警方遂將其拘留。據了解,這名男子并非被打中國游客旅行團導游。
9日下午,在警方主持下,當事雙方見面協(xié)商,泰國導游向中國女游客致歉并給予一定金額賠償。警方表示,將依法追究導游刑事責任,并向泰旅游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建議其從行業(yè)主管角度進行處罰。
毆打他人賠錢就可以了?
根據法律規(guī)定,互相斗毆導致他人受傷的(輕傷以下),應賠償傷者:1、醫(yī)療費;2、護理費;3、伙食補助費;4、誤工費。此外,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處罰標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斗毆導致他人輕傷以上嚴重后果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傷者還可以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如果構成傷殘還傷殘賠償金。
毆打他人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這需要視造成人身傷害程度以及打人者的具體情況而定。上文進行的法律解讀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由于現實中可能存在其他影響對案件性質判斷的復雜細節(jié),建議您能夠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免影響對案情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