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隱婚官員致女子懷孕
澎湃新聞訊,重慶女子李琳的母親邵女士近日向澎湃新聞稱,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機關干部鄭某隱瞞其結婚事實追求女兒,并導致女兒懷孕,女兒得知真相后無法接受事實,喝農藥自殺。12月8日,澎湃新聞從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新聞辦公室發(fā)布的通報了解到,針對李琳家屬反映該區(qū)機關干部鄭某隱瞞婚姻狀況造成李琳自殺一事,區(qū)紀檢監(jiān)察部門已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核實。
邵女士告訴澎湃新聞,李琳今年28歲,與前夫育有一女,李琳今年年初稱談了個男友叫鄭某,在沙坪壩區(qū)的政府部門上班。幾個月后,兩人同居。邵女士說,她時常能看到女兒男友送來的玫瑰花。后來,李琳有了身孕,但一直瞞著家人。
女方深受打擊而自殺
邵女士說,鄭某后來向女兒坦白他有妻子,這時李琳才把懷孕的事告訴家人。她說,女兒懷孕后,鄭某逼女兒墮胎,女兒不同意。11月30日傍晚,李琳喝下“敵敵畏”自殺。
12月4日,轉到西南醫(yī)院救治的李琳因搶救無效死亡。
邵女士稱,她后來了解到,李琳喝農藥時鄭某及其妻子都在場,李琳可能受到二人刺激服毒自殺。不過,邵女士也不清楚農藥是不是女兒提前準備的。
事后,李琳家屬向沙坪壩區(qū)紀委反映鄭某隱瞞婚姻狀況造成李琳自殺一事,并通過網絡進行反映。
邵女士說,家屬正在聯(lián)系司法鑒定機構對李琳腹中的胎兒進行DNA鑒定。屆時,家屬將依法追究鄭某的責任。
不阻攔他人自殺違法嗎
一、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不構成犯罪,但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有法定義務而不救助的,或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依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及理論,法定救助義務情形主要有:
1、危險源
先行行為導致危險產生的,例如,你家養(yǎng)大型犬,然后你養(yǎng)的狗咬人,你就有救人的義務,你不救,就涉嫌故意傷害罪。
開車違章駕駛不小心撞到人了,就有救助的義務,不救跑了人死了。就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特定關系
例如,醫(yī)生與病人,消防員與火災中的被害人,游泳場的救生員與游泳者等;
負有救助監(jiān)督關系的,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幼兒園阿姨與小朋友等這種的,是有救助的義務的。
3、特定領域的監(jiān)管者
有人在馬路上自殺,你作為一個路人,不救助,不構成犯罪。(你對馬路沒有監(jiān)管的權力與義務)
如果有人在你家里自殺,你旁觀不救助,可能構成犯罪。(家是你的地盤,有監(jiān)管的義務)
有人在公園里自殺,公園的保安看到了不救助,可能構成犯罪。公園里的游客看到了,不救助,游客不構成犯罪。(公園的保安是公園的監(jiān)管者,游客不是監(jiān)管者)
所以,上述事件中該官員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要有相關證據佐證,并由法官進行綜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