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子戀愛結婚
2015年8月,北京的27歲男子方某,以女性身份在某婚戀網(wǎng)站上注冊賬號,與同齡男子張強(化名)相識。方某自稱是現(xiàn)役空軍軍官,2015年10月,兩人確定戀愛關系。
為了冒充軍官,方某找人做了假軍官證和假身份證,上面均寫著女性,“我可能有心理疾病,冒充軍官是為了贏得張強信任?!贝送猓侥尺€到北京電影學院門口雇了一男一女,冒充其父母和張強及家人見面?!盀榱四芎退Y婚,我謊稱自己懷孕了?!狈侥辰淮?,其實兩人并沒有發(fā)生實質的性關系。
方某稱,張強幾乎沒有懷疑過他的性別問題,張強曾經問他為什么下面鼓鼓的,“我跟他說下面長了一個肉瘤,從小就長的,他就信了?!睆垙姺Q,最初認為“她”是軍人,比較硬朗也很正常,“有次我著急用錢,方某還給了我2萬元,所以很信任他,后來又見了家長,更加信任他。”張強說,今年3月,兩人在他老家辦了婚禮,本打算回到北京后補辦結婚證,但方某稱身份證丟失,一直拖著。
由于張強工作原因,兩人長期分居。案件承辦人介紹,方某多次向張強索要錢財,加上謊稱懷孕后張強家給方某的錢,前后共騙取了15萬余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方某稱其“預產期”是今年9月。8月時,張強母親來到北京照顧其生孩子。其間,張強母親及姐姐發(fā)現(xiàn)方某像個男人;張強的姐姐還發(fā)現(xiàn),方某與他人手機短信交流中承認自己是男人。方某男扮女裝及冒充軍人的騙局終于敗露。
詐騙罪的定罪處罰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qū)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jù)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jù)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jiān)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shù)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