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五年內(nèi)先后犯強奸和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張某1994年7月19日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1月8日刑滿釋放。2002年1月6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因不滿其女友谷某某(甲)(被害人,曾用名谷某某(乙),歿年21歲)向其提出退婚,酒后翻墻進入河南省舞陽縣××鎮(zhèn)××村谷家院內(nèi),強行闖入堂屋,拿起案板上的菜刀追趕谷。張某在院門口追上谷某某(甲)后,持菜刀砍擊谷頭部等處數(shù)刀,致谷顱腦嚴重損傷死亡。谷某某(甲)的母親馮某某(被害人,時年49歲)欲奪菜刀,張江偉又持菜刀砍擊馮頭部、雙手等處數(shù)刀,致馮重傷。張某作案后翻墻逃離現(xiàn)場。
法院判決:張某五年內(nèi)先后犯強奸和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死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張某因不能正確處理婚戀糾紛,持菜刀砍擊二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懲處。張某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又犯罪,系累犯,說明其不思悔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核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四終字第222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律師說法:累犯與再犯的區(qū)別
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后實施。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xiàn)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累犯與再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為:(1)累犯前罪與后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沒有此種限制。(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后罪應(yīng)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怕只單獨判處過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3)累犯所犯后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nèi)(特殊累犯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前后兩罪之間并無時間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說再犯包含了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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