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槍殺3人后外逃23年
據(jù)鳳凰資訊報道,1994年1月27日,湖南望城縣(現(xiàn)長沙市望城區(qū))格塘鎮(zhèn)村民劉某仕涉嫌因與他人發(fā)生糾紛,持單管獵槍在望城縣格塘鄉(xiāng)荷塘村、德勝村殺害村民3人后畏罪潛逃。案發(fā)后,望城縣公安機關隨即成立專案組開展追逃工作,到嫌疑人劉某仕有可能落腳的地方開展追捕工作。但因劉某仕相當狡猾,行蹤不定,所以追捕工作一直沒有進展。
今年以來,專案組民警輾轉多地走訪調查,于今年11月初在偵查中發(fā)現(xiàn)劉某仕有可能潛藏在廣西南寧市良慶區(qū),且已經“漂白”了身份。專案組根據(jù)這一線索,立即安排民警趕赴南寧開展甄別調查工作,識別了劉某仕為逃避公安機關抓捕而偽造的“漂白”身份。
12月4日凌晨,望城區(qū)公安局專案民警奔赴廣西南寧一舉抓獲逃犯劉某仕,為23年的漫漫追逃路畫上了句號。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
一、追訴時效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也即追訴時效,一般根據(jù)犯罪分子所判的最高刑罰來確定,過了追訴時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同時,本法還規(guī)定了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兩種情形:
(一)在人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二)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二、追訴時效的中斷
《刑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在不同階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作用,律師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早日爭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