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約定賣淫拒付嫖資被判強奸
2016年5月13日,張家口市經(jīng)開區(qū)檢察院收到一份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20多歲的女子左某于5月2日傍晚向警方報案,稱一個微信名為“轉角遇見你”的人加她為好友后聊天,并約定見面。當天下午兩點多,這名男網(wǎng)友接上左某,開車到郊區(qū)一個偏僻的橋洞下,要在車上和左某發(fā)生性關系。左某不同意,而男網(wǎng)友拿出電棍,威脅“再喊就弄死你”。左某看他身強體壯,周圍又沒人,遂放棄反抗。事后,她向警方報案。
按照左某描述的線路,警方調取路口監(jiān)控視頻,確定了犯罪嫌疑人駕駛的車輛,并于次日將犯罪嫌疑人姜某抓獲。
姜某到案后,對強奸行為矢口否認。警方從姜某的手機中提取了他們的微信聊天記錄,發(fā)現(xiàn)姜某與左某在微信上以800元的價格約定賣淫嫖娼,那怎么是強奸呢?當左某看到微信聊天記錄時,她承認和姜某通過微信約定賣淫,但因姜某沒有付錢,所以她拒絕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最終姜某使用暴力強奸了她。那這一行為該如何定性?
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fā)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huán)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yǎng)(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yǎng)(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但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強奸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作用,律師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早日爭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