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涼公安局長威脅記者
11月28日,甘肅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一民警駕駛一輛套牌車在陜西寶雞被交警查扣。第二天,甘肅幾名民警大鬧寶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西寶中隊。陜西三秦都市報記者程風電話采訪崆峒分局一朱姓局長時,遭對方恐嚇,“我致電朱某,想要了解涉事民警的情況,以及該局對事件如何處理。朱某卻威脅我‘你敢報道這個,把孫某(開套牌車的民警)日塌(禍害)了,他可能殺你全家,你看著辦吧’。
二、能否構成恐嚇
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雖然并無以“恐嚇罪”命名的刑法條文。但實際上已經有其它條款做了恐嚇行為的刑事處罰,那就是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這個是純恐嚇的情況,如果還附帶了其它情況則是: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雖然我國刑法沒有規(guī)定恐嚇,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因此,從視頻中表達的意思來看,朱某確實說了“他(孫某)可能殺你全家”的話,有威脅的含義,但隨后其改口并向記者道歉。由此看其行為情節(jié)應當還構不成刑事犯罪,可能受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此外,官員基于其特定身份,因言語不當對他人造成威脅,也會有損國家、政府形象。官員受到《公務員法》管理,因此,要接受政府內部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