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玩手機與老師起沖突
考試時,學生玩手機,監(jiān)考老師把學生叫到教室外批評教育,期間發(fā)生了沖突。學生說,監(jiān)考老師打他時,他還手了,之后,他被班主任打,還被校領導打。但記者采訪時,監(jiān)考老師和校領導均稱沒有打過學生,只有班主任承認扇過學生一巴掌。既然只扇過一巴掌,學生的渾身傷痕是從哪里來的呢?校方稱,不排除事發(fā)后,存在二次傷害。
16歲的王同學是楚雄縣祿豐人,去年來到牛街莊云南萬通汽修學校讀書。
王同學稱,10月25日下午,第一節(jié)課是汽車噴圖考試。當時全班同學都在玩手機,監(jiān)考的李老師來了后,大家就沒玩手機了,只有他和另一名同學沒看到老師來了還在玩。李老師發(fā)現后,叫他和那名同學把手機交上去砸了,他不同意,和李老師頂了嘴。李老師把他叫到教室后門的一個巷子里,打了他的頭,他不服,還手打了李老師的臉??吹嚼罾蠋煴亲映鲅耍麌樑芰?。
王同學的同學尹某稱,當時李老師要沒收王同學的手機,雙方發(fā)生了爭吵,李老師把王同學拉出去就打了。昨天,李老師否認自己毆打學生的說法,稱他當時揮了一下手,王同學以為他要動手,搶先打了他。學生勸架時,他還掉到窨井里,摔傷了腰。
王同學稱,沖突發(fā)生后,他很害怕,就找到班主任李某。沒想到,班主任又打了他一嘴巴,還踢了他一腳。不久,校領導顧老師和周老師來到班主任的辦公室,又把他給打了一頓,整個過程持續(xù)了兩三分鐘,他的嘴被打出血了,下身也被狠狠地踢了一腳。
昨天,校領導顧老師說,他和周老師沒有打王同學。他們是家長晚上12點多鐘趕到學校后,才與家長一起見到王同學,怎么可能毆打他。事發(fā)后,學校就將李老師和王同學送到了醫(yī)院檢查治療。
牛街莊派出所委托的傷情鑒定書上顯示,王同學耳朵、嘴巴、左腿膝蓋部位和右腳踝部位不同程度受傷,鑒定為輕微傷。顧老師對此提出了懷疑。他說,當晚去醫(yī)院檢查,沒有發(fā)現王同學腿部有傷情。從事發(fā)到報案的這兩三天里,不排除孩子受到了二次傷害。
王同學的父親說,目前兒子花費了2000多元醫(yī)藥費,視力下降了,還對學校產生了恐懼。他們要求學校承擔醫(yī)藥費并賠償各項損失10萬元。由于談判無果,目前家屬方已委托律師準備起訴學校。昨天,記者從省人社廳職業(yè)能力建設處獲悉,他們正準備調查此事。
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是《刑法》規(guī)定了除了故意殺人罪外最為嚴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guī)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zhàn)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在客觀上,行為人要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在上述事件中,學生和老師發(fā)生沖突,學生被打成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故意傷害罪的最低標準是輕傷,但是,如果證明學生身上的傷為學校領導和老師所為,則學?;蛟S會承擔一定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