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警拘禁女友并毆打扒光衣
顧文與趙某于2015年3月通過某婚戀網(wǎng)站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趙某向澎湃新聞表示,兩人確定戀愛關系后沒有同居,后其提出分手,顧文不同意并多次損壞其車輛毆打她,2015年9月24日,趙某從菲律賓旅游回來被顧文非法拘禁、毆打并試圖實施強奸。
2015年9月29日,趙某發(fā)帖公開舉報顧文通過警方內(nèi)部關系定位、跟蹤,還毆打并欲性侵她。經(jīng)澎湃新聞報道后,岳陽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工作人員確認,遭舉報后,顧文被關禁閉7天(2015年10月1日至7日),洛王派出所對顧文立案調(diào)查。
2015年10月16日,@岳陽政務微博通報:根據(jù)公安機關認定,2015年9月24日兩人(趙某和顧文)爭執(zhí)過程中,顧文沒有強奸行為,但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行為成立,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決定對顧文的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20日并處罰款1000元。顧文已于2015年10月14日被執(zhí)行拘留。通報顯示,沒有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使用技術手段對趙某進行定位的行為。
趙某向澎湃新聞提供了該案一審判決書,澎湃新聞從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有關人員處證實了該判決書真實。
該判決書顯示,2016年10月25日,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顧文為解決與被害人趙某之間的感情糾紛,強行將被害人趙某控制在其駕駛的汽車內(nèi),在此過程中,顧文對趙某實施毆打致其受輕微傷,并通過侮辱、謾罵,致使趙某脫掉衣物而全身赤裸,加之顧文在案發(fā)前曾多次損壞被害人車輛,顧文的行為給被害人趙某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懼,被告人顧文通過精神強制剝奪了被害人趙某的人身自由權,其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特征。
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判處被告人顧文犯非法拘禁罪,但本案因感情糾紛所引發(fā),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輕,也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且被告人顧文因此案已受到過行政處罰,對被告人顧文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顧文需賠償原告趙某經(jīng)濟損失12887.59元。
非法拘禁的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nèi)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xiàn)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chǎn)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chǎn)生的故意行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觀上的表現(xiàn)是: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根據(jù)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