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樂平"奸殺碎尸案"將再審
11月22日,江西高院召開“樂平5·24奸殺碎尸案”再審庭前會議,確定該院將于11月30日不公開開庭再審此案。
至今,此案被法院認定的4名兇手已在監(jiān)獄服刑10年。前街一號(公號:qianjieyihao)記者近日從權威信源處獲悉,此案又有新證據浮出水面:物證檢驗報告顯示,5·24兇案現場發(fā)現的數枚煙蒂上的DNA來源于“自認真兇”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京華時報曾報道,“樂平5·24奸殺碎尸案”發(fā)生于2000年,死者之一為江西省景德鎮(zhèn)樂平市中店村綠寶超市老板蔣澤才,他的尸體于2000年5月24日清晨被發(fā)現在中店村“無天底”的田間,現場還有其妻子郝強帶血的發(fā)夾、上衣、高跟鞋等物。黃全正記得很清楚,當天兒子黃志強和村里人一起去現場看熱鬧,中午在岳父家吃飯,還有聲有色地分析,這肯定是情殺。
兩年后,黃志強和同村的方春平、程發(fā)根、程立和相繼被捕,他們和在逃的汪深兵一同被控為兇手。
2003年7月7日,景德鎮(zhèn)中院一審判處4名被告人死刑。法院判決書認定,2000年5月23日晚,黃志強等5人攜帶兇器伺機作案。當晚23時許,他們在“無天底”田間小路上發(fā)現蔣澤才、郝強,便上前索要錢財。蔣澤才不從,爭執(zhí)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蔣頭部,郝強見狀逃走,汪深兵便去追趕。其余4人各持兇器朝蔣頭部、身上亂砍,致使蔣當場死亡。程發(fā)根從蔣身上搜出5000元、手機等物?!半S即5人先后對郝強進行輪奸。為滅口,程發(fā)根又找來繩子勒郝強頸部,其余4人按住郝強,將郝強勒死,后抬到附近樹林掩埋,為滅跡,次日中午,5人抽簽決定順序后依次持刀將郝強碎尸,并將尸塊裝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處拋散?!?/p>
由于黃志強等4人一再在庭審中集體翻供,此案曾被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4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后,該案即引起普遍關注,前后有20多名律師參與其中,均做無罪辯護。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4人死刑;上訴后,江西省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4人口供前后有明顯不一致之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重審后,景德鎮(zhèn)中院仍維持原判,4人繼續(xù)上訴。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判對4人所犯罪行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但“鑒于本案具體情況”,改判4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至于何為“具體情況”,終審判決未加說明。當時,黃全正覺得天都塌了。但他堅信兒子不會殺人,將賣房賣地所得全部錢款請了律師,四處鳴冤申訴。
至今,4人仍在監(jiān)獄服刑。2013年6月,汪深兵被捕,2014年被取保候審。
京華時報曾報道,此案多名被告人有無作案時間證明,且死者創(chuàng)口應是斧刃形成,和黃志強等人供述的亂刀砍死不符。被告人指認的分尸、拋尸地點也均無發(fā)現。
此外,黃志強等人交代了拋刀地點,但警方沒有找到作案兇器。且案卷材料中,黃志強等人描述兇器為“軍刺樣刀”“尺余長的刀”“差不多樣的刀”,十分模糊。律師在辯護詞中提到,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先是準備去嫖娼,后因錢不夠就去看艷舞、吃夜宵,但當時樂平已是穿單衣的季節(jié),被告人如何攜帶“尺余長的刀”并不清晰。
案卷材料顯示,現場收集到3個兔牌煙盒和27個煙頭,此外還有毛巾、紅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車等物,但均未提取指紋。律師稱,郝強是否死亡得不到證實。公訴機關認定黃志強等5人對郝強分尸,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經DNA鑒定確認為郝強手臂)外,至今未能找到關鍵的人體部位。被告指認的分尸、拋尸地點也均無發(fā)現
此案真正出現轉機,是在2011年12月4日,中店村村民方林崽被抓之后。這天深夜,方林崽因劫持一名三輪車女司機被抓獲。21天后,樂平警方即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8年來針對女性的20余起綁架、強奸、猥褻、搶劫、殺人系列案件告破。
京華時報曾報道,警方通報稱,方林崽當夜將女司機劫持至市郊附近山上,并向家屬索要1萬元。在拿到8500元逃離現場后,女司機的丈夫報警,方林崽隨后被人贓俱獲,警方當場從其身上搜出“一把短斧、一把自制的匕首、兩根繩子、3根煙蒂以及現金8500元”。方林崽最開始謊稱是欲行偷竊,但經過連續(xù)審訊,在見家人的要求得到滿足后,方林崽交代了全部罪行,包括一起未報警的命案。
大案已破,方林崽卻遲遲未能開庭受審。很快就有消息從管教干部等處傳來,方林崽向警方交代,他2000年5月23日還犯過一起命案,“綠寶超市的老板是我殺的”。
京華時報曾報道,2012年4月21日上午,中店村村民鄒蘭蘭和黃彩華在樂平市贛東北大市場,正遇上戴著手銬的方林崽被押著指認現場。鄒蘭蘭看到方林崽沖自己勾了勾手,兩人便一道上前,走到他身后時,方林崽突然回過頭說,“綠寶超市的老板是我殺的”。聽聞此話,方林崽立即被幾名便衣捂住嘴,帶走了。
在2013年10月30日,方林崽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奸、強制猥褻婦女和綁架案在景德鎮(zhèn)中院不公開審理。被害者律師薛榮民稱,方林崽當庭承認綠寶超市老板蔣澤才為其所殺。景德鎮(zhèn)中院證實此說法,并稱方林崽還交代了一些細節(jié)。
景德鎮(zhèn)中院和檢察院均稱,由于方林崽自認綠寶超市老板為其所殺,他所涉及的系列侵害女性案立即中止審理,目前已經撤回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唐天昊律師庭后曾與方林崽的法律援助律師深入溝通,對方稱,方林崽對律師并不信任,“只有公檢法司成立聯合調查組,媒體和律師都介入的公開環(huán)境下,他才愿意指認(郝強的)藏尸地點”。
刑事案件中申請再審的條件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況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由以上定義可以得知當我們刑事案件中的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認為不爭取時可以提出申訴,那么具體哪些情況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再審呢?
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原裁判依據的主要事實被變更或撤銷的;(六)同一法律事實或相同法律關系在實體處理上出現了兩個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決的;(七)原裁判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八)原裁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九)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十)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十一)應當為原審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卻未指定的;(十二)辯護人未合法獲得辯護權或者代理人未合法獲得代理權,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辯護權或者代理權的基礎上作出的;(十三)刑事案件剝奪原審被告人辯護權的;(十四)未經合法傳喚或者所作傳喚無效,以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十五)未能合法送達一審裁判文書而致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的。
(九)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十)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十一)應當為原審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卻未指定的;(十二)辯護人未合法獲得辯護權或者代理人未合法獲得代理權,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辯護權或者代理權的基礎上作出的;(十三)刑事案件剝奪原審被告人辯護權的;(十四)未經合法傳喚或者所作傳喚無效,以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十五)未能合法送達一審裁判文書而致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fā)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