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師大殺人案嫌犯喝4瓶酒壯膽
昨天中午12點42分,四川師范大學兇殺案一審刑事部分審理結束。被害人蘆海清家屬的代理人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逢逢、廖勇和參加庭審的親屬告訴記者,警方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嫌犯滕某作案前,曾喝下4瓶啤酒壯膽。
警方此前通報稱,兇案因生活瑣事引發(fā)。對于作案動機,陳逢逢和廖勇說,庭審時,檢方出示的證據(jù)顯示,兇案發(fā)生前,蘆海清曾與滕某打架,雙方調(diào)解后,滕某發(fā)現(xiàn)蘆海清將打架時的血衣丟在他的垃圾桶里,認為這是蘆海清對其的挑釁,由此決定殺害蘆海清。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瑣事與同宿舍同學蘆某某產(chǎn)生矛盾。28日0時許,滕某在學習室持菜刀連續(xù)砍擊蘆某某,致其當場死亡。0時40分,民警現(xiàn)場抓獲滕某。經(jīng)鑒定,滕某患有抑郁癥,對該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認為,滕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酒后犯罪會輕判嗎?
現(xiàn)實中,酒后犯罪的情況很常見,很多人認為酒后犯罪意識不清醒不是故意,應減輕處罰,那么酒后犯罪能減輕處罰嗎?
對此,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明文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說明:
1、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
2、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處罰;
3、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
故,醉酒后犯罪不會影響到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而且也不能從輕處罰。原因在于醉酒的人,盡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在醉酒狀態(tài)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并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這個道理。因此我國《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視同其他犯罪一樣,按刑法規(guī)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