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林允被人跟蹤發(fā)文表示害怕

11月21日晚,林允在新浪微博發(fā)文寫道“剛剛有一位女士一直跟蹤我們到房間門口,還好助理提醒沒有直接回房間,助理把那位女士請走了。那位女士留下了一句話,‘我不追星,我就想看看她牽著的那位老頭是誰!’并且一直翻著我房間門口拆剩下的快遞包裝盒,我真的是害怕極了。我只是心疼爸爸在樓道站那么久……其實這個老頭子是來看她女兒的”。林允還附上了兩張自拍照,照片中她帶著一頂粉色的鴨舌帽,林允的爸爸站在她身后關(guān)切地看著女兒。網(wǎng)友看后紛紛轉(zhuǎn)發(fā)留言“這些人真是太可怕了!要保護(hù)好自己”
追星請有度切莫違法
明星雖為公眾人物,但其私生活也享有不容被人侵犯的隱私權(quán),粉絲喜歡偶像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瘋狂追車,跟蹤明星甚至非法侵入明星住宅的做法卻不可取,這種行為非但背離了喜愛明星支持明星的初衷,給自己的偶像徒增困擾,而且也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嚴(yán)重的話要受到治安處罰,甚至面臨拘留罰款的處罰。林允文中提到的這位跟蹤者因為被助理及時發(fā)現(xiàn)而沒有侵入到林允的房間,但其翻看林允房間門口拆剩下的快遞報裝盒的做法卻暴露了她想窺探林允個人信息的想法,眾所周知,快遞報裝盒上記載了收件人姓名,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故意翻看他人個人信息有侵犯他人隱私權(quán)的嫌疑。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jìn)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jìn)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fù)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因此不管是“黑粉”還是“白粉”,非法侵入偶像明星住宅、干擾偶像明星的正常生活、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明星隱私的做法既不道德也不合法,嚴(yán)重的話甚至?xí)媾R拘留罰款的治安處罰。愛星本無錯,追星請有度,不喜歡明星也請理智表達(dá)情感與看法,一句話,離他的作品近一點兒,離他的生活遠(yuǎn)一點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