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侮辱猥褻陌生女子 伙同兩名未成年幫忙放風
想對陌生女子實施侮辱猥褻,還叫上了兩個未成年人來幫忙。
今年夏天,孫雅琪認識了輟學在家的未成年人小軍,便多次打電話約他逛街、上網。今年8 月27日,孫雅琪又打電話約小軍在網吧見面,小軍還帶去了正在上初中的小老鄉(xiāng)小國(未成年人)。
次日凌晨,小軍和小國跟著孫雅琪在路邊閑逛。孫雅琪此時看見路邊一個女子正在等車,便吩咐小國盯緊該女子,自己帶小軍去開車,當該女子打上摩的后,三人駕車跟蹤,一直跟到宣化洋河橋附近,孫雅琪開車將摩的逼停,并遞給小軍一把水果刀,讓他下車嚇唬該女子并將其弄到自己車上,小軍遂持刀和小國下車,將該女子從摩的上強行拉拽到孫雅琪車上,此后他們到洋河橋西公路邊停車,孫雅琪示意二人下車在遠處等候,自己在車上強行對該女子實施侮辱、猥褻。
孫雅琪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2013年刑滿被釋放。近日,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將孫雅琪批準逮捕。(來源:中國網)
法律觀點:
孫雅琪是否會從重處罰呢?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而強制猥褻、侮辱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一項罪名,根據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更名為強制猥褻、侮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薄扳C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