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處罰金,并處罰金什么意思?請看下文。
從審判實踐的具體情況看,適用罰金刑,基本上為“并處”,很少“單處”,幾乎全部是并科適用。這是目前我們適用罰金刑的一大特點。在并處罰金的司法實踐中,主審法官首先要明白以下幾個問題:
1.正確理解罰金刑的立法意義和審判功效。
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分則中共有條文350個,其中有169個罪名涉及罰金刑,主要罰金刑罪名都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兩章中。而這一類罪名所規(guī)定的并處罰金的立法意義很大是出于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給予經(jīng)濟上的制裁,使犯罪人對犯罪行為既付出失去自由的代價也同時付出經(jīng)濟損失代價的雙重后果。對于這兩類犯罪罪名來說,犯罪人實施犯罪的主要目的和動機就是要通過其不法行為謀取高額利潤,其主觀上的犯罪故意通常是為“錢”而去。為“錢” 而犯罪,就必須為犯罪付出“錢”的代價。通俗地說,罰金刑就是把其因?qū)嵤┓缸镄袨槎@得的任何利益“變本加利”的吐出來,使犯罪人增大其實施犯罪的可能風(fēng)險和削弱其犯罪后可能再犯罪的經(jīng)濟能力,這就是我們的立法本意。對此,審判法官要注意掌握運用,把罰金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一種有利武器使用,決不能讓犯罪人(包括單位犯罪或法人犯罪)出現(xiàn)“犧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或全單位”的結(jié)局。
2、正確理解罰金刑與自由刑的關(guān)系,既不能以罰代刑,也不可只刑不罰。
掌握罰金刑與自由刑的易科制度關(guān)系是一件不易的事情。主辦法官一般都會面對兩個不同的層面,或受到來自兩個層面的相互對立的指責(zé),一種是“以罰代刑”,另一種是“只刑不罰”。解決這個問題,除了有賴于立法上的完善,更多詳盡司法規(guī)定的出臺,以及專家、學(xué)者理論上的指導(dǎo)之外,更多的是依靠辦案法官對法律的忠誠和公正,對國家利益至高無上的服從和責(zé)任心,以及對案件的吃深摸透,靈活、巧妙地逐案適用和各案掌握。
本文認為:
1.以罰代刑不可慮。罰、刑之間就是要綜合平衡,在判并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時,可以根據(jù)犯罪人交納罰金的額度和態(tài)度,適當予以從輕對自由刑的量刑幅度,讓犯罪分子“有所得有所失”。但這個罰、刑互減的平衡量要掌握好,不能顯失平衡。合議庭、主審法官在考慮量刑時,首先要明白理解“罰”亦是刑,罰是懲治犯罪,并不是放縱犯罪,罰是為國家所罰,為法律公正所罰。
2.只刑不罰不可取。嚴格地說,只刑不罰,是對法律的一種曲解,也是人民法官責(zé)任心不強的一種表現(xiàn)。有時,一些法官為了省去麻煩,減少工作量,避免非議和懷疑,只對犯罪人判自由刑。而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給國家和人民群眾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或者對犯罪人實施犯罪后所謀取到的暴利視而不見,充耳不聞。認為犯罪人判刑入獄,失去自由,就是法律的勝利和公正了。這不但是一種錯誤的觀點更是一種對犯罪的潛在放縱,是要防止發(fā)生,認真對待和必須努力改進的問題。
3.罰、刑并舉雙達標。針對不同犯罪人,運用罰金刑減輕自由刑,爭取犯罪人主動配合執(zhí)行。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必須使用或大膽單獨使用罰金刑,使犯罪人“人財兩空”受重創(chuàng),并堅決執(zhí)行罰金繳納,執(zhí)行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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