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求愛不成砍殺女方一家四口
濟南中院官方微信消息,2016年11月16日,濟南中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賈安寶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賈安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賈安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華經濟損失喪葬費共計人民幣116394元。
經法庭審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賈安寶與被害人宋某海、趙某珍之女宋某華談戀愛,因宋某海、趙某珍的極力反對,宋某華與賈安寶分手,分手后被告人賈安寶數次到宋某海家無理糾纏、謾罵。199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賈安寶又去宋某海家糾纏并與宋某海發(fā)生肢體沖突,賈安寶的頭被宋某海打破,遂懷恨在心、伺機報復。1994年5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賈安寶攜帶一把鍘刀翻墻進入濟南市歷城區(qū)郭店鎮(zhèn)唐冶南村宋某海家中,用鍘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海、趙某珍的頭部、頸部等部位連砍數刀,致二人死亡。后又進入宋某海的女兒被害人宋某英、宋某軍的臥室,朝兩人頭部等部位連砍數刀致二人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賈安寶潛逃至河南省伊川縣,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門在排查可疑人員時將賈安寶控制,同年11月22日將其移交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被告人賈安寶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潛逃21年被判死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賈安寶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安寶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賈安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被告人賈安寶殺人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嚴懲。其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