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脅迫未成年少女賣淫案一審
據(jù)新京報訊,10月27日,湖南慈利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引誘、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案進行宣判,秀秀因引誘、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該案3名受害者中有2人未滿14歲,1人剛滿14歲。另外,該縣國稅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某,及該縣消防大隊原教導員李某2名公職人員涉案。目前,劉某已被撤銷職務、開除黨籍及公職,李某已被免職。
主犯年僅17歲
包括秀秀(化名),該案共有十余人被依法處理,大部分為未成年人,其中7人被刑事處罰。這7人中有5人在案發(fā)時不滿十八周歲。秀秀今年17歲,是一名高中生,是案件的主犯之一。
據(jù)了解,秀秀曾五次介紹三名女孩賣淫,被害人蘇蘇(化名)兩次參與其中。
后警方查明,除秀秀、蘇蘇外,還有多名社會青年參與“招嫖”,引誘威逼初中生賣淫。共17人涉案,其中11人未成年,在校生5人,輟學及休學6人。文文等3名受害人中,2人未滿14歲,1人剛滿14歲,均為在校學生。
脅迫少女賣淫怎么定罪
根據(jù)《刑法》第358條的規(guī)定,具有組織強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情形的,要比強迫、組織一般的對象處罰重,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年齡對于引誘賣淫行為的定罪量刑影響也很大,首先,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單獨定罪為引誘幼女賣淫罪。對于引誘其他人賣淫的,定罪為引誘賣淫罪。在量刑上,引誘賣淫罪的一般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引幼女誘賣淫罪則與其情節(jié)嚴重的處罰一致,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強奸罪的認定,年齡也有重要的意義,既影響定罪,也影響量刑。根據(jù)《刑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應定奸淫幼女罪;對于強奸其他人的,定為強奸罪。在量刑方面,強奸一般婦女的行為,起刑點為三年,而強奸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起刑點為十年。
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該案件中主犯秀秀正值17歲。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