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撿銀行卡猜出密碼取款萬余元
夫妻在餐廳撿到錢包,用錢包內的身份證反復推敲銀行卡密碼,將其中一張銀行卡內1.5萬元取走。近日,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各判處被告人溫宏略、溫隨新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溫宏略、溫隨新是一對夫妻。今年6月30日晚,二人來到當地某餐廳就餐。就餐期間,溫隨新前往餐廳衛(wèi)生間,無意間拾到一個錢包,錢包內有多張信用卡和一張身份證。她和丈夫商量后,于當日晚9時來到某銀行ATM機前,想將卡內錢款取出。溫宏略通過身份證號推測了密碼,在反復測試幾次后,二人將其中一張卡內1.5萬元取走。后二人將錢包郵寄給被害人翁某。
翁某在收到取款短信后報警。7月8日,溫宏略、溫隨新被公安民警抓獲,隨后將盜取的1.5萬元退還。
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
信用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guī)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犯罪對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溫宏略、溫隨新夫婦拾到信用卡并協(xié)同家人取款的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客觀上進行了取錢的行為,該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而行為,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具體情況,請咨詢相關專業(yè)律師。
法邦網提醒大家,撿到銀行卡請及時上交,切不可冒用取錢,觸碰法律底線,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