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生娃抱走男嬰
北青網報道, 11月8日,王某抱著10個半月大的兒子華華(化名)來到酒店訂包廂。大廳女服務員走上前來,跟她和兒子親熱地打招呼,王某就順手把華華遞給她抱著,自己走進包廂里,給華華夾了一塊魚肉,將魚刺剔了出來,然后喝了一碗湯,整個過程大約十分鐘,等她出來時,卻發(fā)現女服務員和兒子都不見了。
前臺服務員告訴她,是這名女服務員姜某抱著她兒子下樓去了??稍跇窍抡伊藥妆?,沒有見到他們的蹤影。更令人緊張的是,酒店所有人都不知道抱走孩子的服務員是誰,無論身份信息還是電話號碼都沒有,王某慌了,趕緊報了警。民警運用視頻追蹤,成功鎖定了嫌疑人的落腳點。就在民警準備進一步采取措施時,接警員意外地接到了一個電話:姜某撥打110電話,自稱撿到一個小孩。
經審訊,姜某交代,孩子是自己有意抱走準備自己撫養(yǎng)的。幾個月前她到醫(yī)院檢查,患上了嚴重的婦科疾病很難再生育孩子。這讓她的情緒很是低落。而男友對她的態(tài)度也似乎冷淡了不少,這讓她感到了危機。
抱走孩子后,姜某給男友打電話告知了此事,男友感到她這樣很荒唐,堅決不同意,勸說她把孩子送回去。無奈之下,她只好報警,說撿了個孩子,要還回去。目前,犯罪嫌疑人涉嫌拐騙兒童案在進一步偵辦中。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yǎng)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二、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區(qū)別
(一)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二)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yǎng)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拐騙、拐賣兒童都是刑法所禁止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作用,律師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早日爭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