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仿真槍搶劫學生
中國青年網訊,11月4日凌晨5時,省城望江路某職業(yè)院校校門口,一名陌生男子掏仿真槍搶劫,自稱剛經歷過槍戰(zhàn)。小王在極度恐慌中,帶持槍男子去了寢室。男子換好衣服后,小王被脅迫去了學校附近的早餐店吃飯。后來,通過支付寶轉賬和ATM機取現(xiàn),男子搶走了他3500元現(xiàn)金和一部lphone6S手機。5日小王報警,6日15時許,辦案民警發(fā)現(xiàn)搶劫嫌疑人在望江路一家網吧落腳。三名辦案民警趕到該網吧時,發(fā)現(xiàn)該男子正趴在桌子上睡覺。三名民警上前控制男子時,遭遇男子抵抗。經過一番纏斗,民警迅速將嫌疑人范某控制,從他身上搜出一把仿真手槍,還有小王被搶走的手機。經審訊,范某,27歲,目前無業(yè)。范某交代,一周前,他花一千元網購了一把手槍,賣家稱這槍射程遠,可以安裝鋼珠打鳥。槍到手后,他才發(fā)現(xiàn)上當了,這把槍性能太差,只能用來嚇唬人,簡單發(fā)射些玻璃珠。范某說,發(fā)現(xiàn)被騙后,他氣不打一處來,手頭上又缺錢,就想嘗試持槍搶劫路人,順便搞點錢。 8日,范某已被刑事拘留。
買賣仿真槍或判刑
買賣仿真槍支屬違法行為,性質嚴重的或觸犯刑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2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制造、銷售仿真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指出,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便可依法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128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同時第130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該男子不僅購買仿真槍支,還用其實施搶劫,性質惡劣,已涉嫌構成搶劫罪,應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