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人判死刑腿嚇軟
中國網(wǎng)報道,2015年10月7日21時許,霍民與朋友陸某等五人在長安西路某飯店吃完飯走到門口時,陸某以同在飯店就餐準備離開的岳某摸了其女友為由,與岳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對其進行毆打,霍民等人也參與毆打。隨后趕來的岳某的朋友被害人趙某等十余人見狀,便阻止霍民等人離開,雙方發(fā)生廝打。
霍民駕駛陸某停在飯店門口西側的一輛灰色轎車,沿長安西路北側逆行撞向飯店門口廝打的人群,致趙某等6人傷。趙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趙某系顱腦外傷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鄧某的損傷屬輕傷一級,傷殘等致為九級傷殘。經(jīng)公安機關調查,霍民駕駛的汽車撞人時,車速約60km/h。
最終,霍民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潘某、涂某、趙某、趙某物質損失人民幣63.66365萬元,原告人鄧某物質損失人民幣6.2835萬元。審判長宣判死刑時,霍民將頭埋下,緊閉雙眼,法警帶離時,因為雙腿發(fā)軟無法行走,最終被法警攙扶離開。
二、死刑復審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生命只有一次,嫌疑人霍民在聽到法院判他死刑時雙腿無力支持,這一刻他才真正體會到生命終極的恐怖。而趙某已經(jīng)永遠的離開了。為一時之氣好狠斗勇,誰也無法預料結果是什么。因此,珍愛生命,遠離違法行為,是我們安全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