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朋友出頭驅車撞人致死
中國青年網訊,2015年10月7日21時許,霍民與朋友陸某等五人在長安西路某飯店吃完飯走到門口時,陸某以同在飯店就餐準備離開的岳某摸了其女友為由,與岳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對其進行毆打,霍民等人也參與毆打。隨后趕來的岳某的朋友被害人趙某等十余人見狀,便阻止霍民等人離開,雙方發(fā)生廝打。霍民趁機離開現場,駕駛陸某停在飯店門口西側的一輛灰色轎車,沿長安西路北側逆行撞向飯店門口廝打的人群,致趙某等6人傷。趙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趙某系顱腦外傷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鄧某的損傷屬輕傷一級,傷殘等致為九級傷殘。經公安機關調查,霍民駕駛的汽車撞人時,車速約60km/h。
致一死五傷霍民被判死刑
法院認為,霍民不顧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危,駕車沖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多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民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對霍民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霍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當,霍民的行為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之辯護理由,經查,交通肇事罪屬過失犯罪?;裘衩髦咚亳{駛機動車輛撞向人群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可能,而故意實施駕車撞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的行為,其主觀上存在明顯的犯罪故意,客觀上造成了他人的傷亡結果的發(fā)生,公訴機關指控霍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正確,故辯護人的該辯護理由不予采信。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霍民駕車沖向人群致多人死傷的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刑法》第135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終,霍民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潘某、涂某、趙某、趙某物質損失人民幣63.66365萬元,原告人鄧某物質損失人民幣6.2835萬元。審判長宣判死刑時,霍民將頭埋下,緊閉雙眼,法警帶離時,因為雙腿發(fā)軟無法行走,最終被法警攙扶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