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同事催促洗腳將其捅傷
長江網訊,因同事嫌男子腳太臭,男子竟持刀將同事腹部刺傷。昨天,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男子劉某被東西湖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25歲的劉某,家住湖北荊州市監(jiān)利縣汪橋鎮(zhèn)何泊村。今年10月初,劉某來到武漢東西湖區(qū)走馬嶺辦事處一家人力資源公司打工。與來自湖北老河口市的28歲男子趙某等人同住于公司員工宿舍內。今年10月23日晚8點,打著赤腳的劉某與另一名同事在宿舍內下象棋。因劉某未洗腳,同在宿舍內休息的趙某難忍腳臭味,勸劉某先去洗腳,再接著下象棋。劉某口頭答應,卻遲遲不起身。趙某的不斷催促,引起了劉某的反感,兩人繼而發(fā)生激烈口角。
爭吵之中,趙某多次指責劉某腳太臭,惱羞成怒的劉某突然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趙某左腹部捅去,致使趙某左腹部受傷,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搶救脫險。
案發(fā)后,東西湖公安分局走馬嶺派出所迅速組織專班警力對作案逃跑的劉某進行追捕。昨天,經走馬嶺派出所民警多方摸排,獲悉劉某在東西湖走馬嶺辦事處楊柳村另一處出租屋內出現,民警果斷出擊,將劉某抓獲歸案。
故意傷害的量刑處罰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guī)定屬于擬制規(guī)定,而非注意規(guī)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注:符合正當防衛(wèi)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 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