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家三口被殺男孩6歲
中國新聞網報道稱,11月3日8時55分,承德縣公安局指揮中心110接警臺接到群眾報警稱:承德縣水岸新園小區(qū)梓奇超市有可疑情況,發(fā)現有帶血的腳印,具體情況不清。
接警后,承德縣公安局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開展偵破工作。經初步勘查,超市內物品被翻動,一名女子躺在地上,已經死亡。經核實,死者叫李某某,女,32歲,為該超市老板。該縣公安局立即啟動命案偵破機制,成立專案組,開展偵破工作。
經詳細勘查,死者李某某死在超市一樓廚房內,頭部、上肢有致命銳器傷,現場遺留多枚血足跡。在該超市二樓一臥室內,發(fā)現其丈夫張某某(42歲)、兒子張小某(6歲)尸體,二人頭部和上肢均有銳器傷。目前,該市縣兩級公安正在對案行全力偵破,相關情況隨時通報。
故意殺人如何處罰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以及明知必然發(fā)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罪在客觀上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死刑、正當防衛(wèi)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guī)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河北承德一家三口被殺,兇手動機不明,如果是出于故意,且達到刑事些人年齡的話,該兇手構成故意殺人罪,并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