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nóng)民被關9年后真兇獲刑
澎湃新聞訊,1992年,張玉璽卷入一起鄰里斗毆糾紛,對方一人死亡,他隨后被抓。5年后,夏邑縣法院認定他同他的堂兄弟等人將受害人棍棒打死,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張雨璽不服上訴,案件被發(fā)回重審。就在二審判決作出半個月前的1997年10月12日,潛逃浙江海寧近5年的張勝利、張葉被夏邑縣公安局刑拘,2000年4月20日,二人被逮捕。2001年6月7日,夏邑縣檢察院對張勝利、張葉二人提起公訴。檢方指控,在上述毆斗事件中,張勝利持木棒猛擊張超明頭部,致張超明當即倒地錯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張葉持木棍將張公社頭部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系輕傷,二人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故意傷害罪。隨后,已遭羈押9年的張玉璽被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后,張玉璽的案子再無人過問,他后來帶著妻兒遠走海南十余年,在建筑工地打工,在海南的時候他還嘗試找律師幫忙解決案件問題,但最終無果,2015年回到了鄭州。
申請國家賠償遭拖延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和2012年修正后的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均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將七種“疑罪從掛”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情形,明確 “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之后陸續(xù)有河南高炎龍、山東杜勇等被“疑罪從掛”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shù)男侣剤蟮?。張玉璽覺得自己的遭遇和高炎龍等人十分相似,均是被取保候審之后,案件多年無進展。張玉璽于是向夏邑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提出136萬余元的賠償請求。夏邑縣法院出具的訴訟材料清單顯示,2016年6月17日,夏邑縣法院收到張玉璽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以及證據(jù)材料等。11月2日,夏邑縣法院政治處司姓主任告訴澎湃新聞,他從法院立案系統(tǒng)中查詢到,張玉璽的國家賠償申請已于7月份立案,對于為何4個月過后為何法院仍未作出賠償決定,他表示不清楚,需聯(lián)系承辦法官。此外對于案件為何15年沒有進展,他也表示不知情。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夏邑縣法院在張玉璽國家賠償申請案中已經(jīng)涉嫌違反法律規(guī)定。
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定罪,量刑,宣判,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每一步都應嚴格謹慎,細致認真,然而夏邑縣法院卻在審理、定罪、重審及賠償環(huán)節(jié)屢屢出錯,實在令人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