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記者深夜遭噴辣椒水 乘坐克隆出租車錢包被搶
女記者被曝深夜打車被劫,遭辱罵噴辣椒水。到底是什么情況呢?據(jù)(成都商報)報道,10月30日晚成都交通廣播女記者深夜采訪完后打車回家卻遭遇克隆車。司機“先說找不到路,又叫我給40元”并對她大喊,突然戴上帽子朝她臉噴辣椒水。幸好他最后把車停下來,但錢包被劫走,人被趕下車。之后司機開車揚長而去。當事人稱,當時太害怕沒拍到司機正面,目前已無大礙。提醒晚上打車的朋友注意平安,發(fā)現(xiàn)可能是克隆出租車”時,及時撥打110報警或向交通執(zhí)法舉報相關線索。
法律觀點: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會構成搶劫罪。搶劫所實施的行為包括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因為搶劫行為既傷害了人身安全,又侵犯了個人的合法私有財產(chǎn),因此,構成的搶劫罪屬于我國刑法罪名中較為惡劣的犯罪,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