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記者深夜遭克隆出租車打劫
成都商報訊,10月30日晚,成都交通廣播女記者稱,在深夜采訪完后打車回家卻遭遇克隆車。司機“先說找不到路,又叫我給40元”,并對她大喊,突然戴上帽子朝她的臉噴辣椒水?!靶液盟詈蟀衍囃O聛?,但錢包被劫走,人被趕下車?!爸笏緳C開車揚長而去。當事人稱,當時太害怕沒拍到司機正面,目前已無大礙。假冒出租汽車,因其外觀與真正的出租車一模一樣,被俗稱為“克隆車”,具有欺騙性高、危害大的特點。提醒晚上打車的朋友注意安全,發(fā)現(xiàn)可能是“克隆出租車”時,及時撥打110報警或向交通執(zhí)法舉報相關線索。
搶劫罪的定罪量刑
本案中的克隆出租車司機套用其他出租車的車牌號,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并且對乘客女記者實施了搶劫行為,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shù)亩嗌?,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267條【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中套牌出租車司機不僅對女乘客實施了搶劫行為,還對其恐嚇,并向其臉上噴辣椒水,情形惡劣,應按照搶劫罪從重處罰。